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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div id= 最近很多仿冒的化妝品
請問這是觸犯哪一種法律呢? 

 販賣仿冒品之法律責任

  據報載美國知名電視節目主持人﹐以隱藏式攝影機拍下我國商家販賣仿冒名牌高爾夫球桿的畫面﹐並透過有線電視向全美播放。其實﹐在很久以前台灣就一直享有「仿冒王國」的「美名」﹐從以前的「ROLEX」﹑「都彭」到最近的「PRADA及「HELLO KITTY」﹐或許證明我國廠商製造技術精良﹐可以以假亂真﹐另一方面卻也突顯我國國民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十分低落。

  前述所謂「ROLEX」﹑「PRADA」都算是一種「商標」﹐商標之所以受到保護﹐乃在於商標使用人將其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﹐並也成為消費者認知該商品來源及品質之依據。簡單的說﹐消費者之所以願意花錢購買某種「廠牌」之物品﹐一定是這個「廠牌」代表的品質或服務合於他的要求﹐因此﹐商標在交易秩序上具有重大之作用。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保護制﹐對於已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﹐除排斥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﹐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之行政保護外,對於抄襲仿冒註冊商標,侵害註冊商標之權益者,在司法上亦加以保護。

 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「意圖欺騙他人,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所以,若是未經過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,而於自己製造之商品使用他人註冊之商標(俗稱仿冒品),就有可能構成前述之罪責。雖一般商店未製造仿冒商品,僅是加以販賣,但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:「明知為前條(第六十二條)商品而販賣、意圖販賣而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亦可能構成犯。因此,一般商店應特別注意,千萬不要因為些許的利潤而換來牢獄之災。 . 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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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王雅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